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已修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一百零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