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九条已废止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已婚的,还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证明。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