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十条已废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孕情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孕情,做好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