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分别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未获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终止妊娠手术。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