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