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