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