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超声诊断仪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器械,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