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应当核查购药者的资格证明,并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