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终止妊娠药品目录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