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以红十字命名、冠名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红十字会报上一级红十字会批准。

以红十字命名、冠名的单位,应当依法使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承担红十字相关义务。

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对以红十字命名、冠名的单位进行监督。对不履行红十字相关义务的,由批准命名、冠名的红十字会予以取消命名、冠名。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