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款物,应当用于红十字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红十字会处分捐赠款物,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需改变救助用途的,必须征得捐赠者同意。

捐赠者、资助者有权向红十字会查询所捐赠、资助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者、资助者的查询,红十字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