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