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森林风景资源破坏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