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森林公园管理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