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提供相关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加强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健全森林公园监督管理制度;

(三)对森林公园管理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森林风景资源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五)建立和完善森林公园信息系统,组织对外宣传推介,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