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森林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保护公园环境,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

(一)健全公园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统计报送制度,建设宣传和信息发布等公共服务平台;

(二)加强对公园管理和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

(三)加强对公园内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管理、服务、指导;

(四)加强公园安全管理,根据生态承载力确定游客接待容量,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五)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减免门票,为老年人、儿童、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等提供优惠,有条件的免费向公众开放;

(六)城郊森林公园免费向公众开放;

(七)提供游览服务设施以及无障碍设施;

(八)在明显位置设置游览路线、服务设施等标识标牌,公示收费事项,告知禁止事宜;

(九)加强生态科普宣传,普及自然科学和生态文化知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