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严格森林公园林地征收、征用、占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森林公园林地性质和用途。国家重点工程、省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征收、征用、占用森林公园林地的,经原森林公园批准机关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森林景观和环境的影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