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森林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健全护林防火管理制度,建立森林防火监测和处置体系,制定防火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火人员、设施,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森林公园毗邻区域的单位应当协同森林公园管理单位,共同搞好护林防火工作,实行联防联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