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省、市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应当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县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应当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或者修编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