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八条有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在森林公园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森林公园变更地界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总体规划修编。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在规划期满前1年,应当根据建设发展情况进行修编,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