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政策,建立志愿服务动员系统、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志愿服务评价体系,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与志愿者协作的机制,监督指导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