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支持本单位的职工、本社区的居民、本村的村民开展志愿服务。鼓励具备志愿服务能力的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