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智力、体力、技能和时间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