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时,造成志愿服务对象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志愿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向其追偿。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