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因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过错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因不可抗力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依法向第三人获得赔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