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除抢险救灾等确有必要的情形外,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危害的志愿服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