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当取得全国统一的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册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只能在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承办业务,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和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