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第八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接受委托的评估事项,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给其他评估机构办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