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执业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具虚假不实的估价报告;(二)对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和欺诈,或者索取不正当利益;(三)与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四)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的信誉和权益;(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经委托人许可,泄露商业秘密和估价报告内容;(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