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书面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估价规则。注册估价师的评估意见不一致时,不同意见应当在价格评估记录中记载。估价报告应当由负责该评估事项的注册估价师签名,并由其所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加盖印章。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