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书面估价报告。

估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估价规则。

注册估价师的评估意见不一致时,不同意见应当在价格评估记录中记载。

估价报告应当由负责该评估事项的注册估价师签名,并由其所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加盖印章。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