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的《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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