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