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并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