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完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创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式,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分类监管、风险监测、违法行为约谈告诫等制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