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完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创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式,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分类监管、风险监测、违法行为约谈告诫等制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