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应当遵循独立公正、科学客观、诚实守信的原则,并对其出具的检验结果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抽样人员、检验人员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超资质范围开展检验工作;(二)不得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三)不得转包检验项目;(四)不得违反规定或者约定,擅自处理或者不及时退还抽取的样品;(五)不得收受被检查人的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