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应当遵循独立公正、科学客观、诚实守信的原则,并对其出具的检验结果负责。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抽样人员、检验人员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资质范围开展检验工作;

(二)不得出具虚假检验结果;

(三)不得转包检验项目;

(四)不得违反规定或者约定,擅自处理或者不及时退还抽取的样品;

(五)不得收受被检查人的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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