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所需检验项目超出检验机构资质范围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在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检验机构中择优指定检验机构承担检验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