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产品质量检验所需样品,依法无偿抽取。法律法规规定对样品进行买样检验的,从其规定。检验结束后,被检查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样品应当在异议期满后退还被检查人;有异议的,样品应当在复检结束后退还被检查人。样品因正常检验破损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退还被检查人;样品非因正常检验破损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