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有效销售者销售的进口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识。中文标识应当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产地以及进口商或者总经销者名称、地址;(二)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失效日期。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中文标明组装或者分装企业的名称、地址。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