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佛教事务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佛教协会、佛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