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佛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组织、策划、参与非法集会和游行的;(二)受外国势力、境外组织支配,煽动分裂国家活动的;(三)与境外分裂组织或分裂分子联络的;(四)有其他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