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佛教活动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举行跨地区的超过佛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佛教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佛教教义教规和佛教传统习惯;(二)确实有举办的需要和具备举办的能力;(三)安全防范措施应有保障;(四)举办的费用不得向信教公民摊派;(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