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举行跨地区的超过佛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佛教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佛教教义教规和佛教传统习惯;

(二)确实有举办的需要和具备举办的能力;

(三)安全防范措施应有保障;

(四)举办的费用不得向信教公民摊派;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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