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佛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州佛教教职人员到外地、自治州以外佛教教职人员到自治州内主持佛事活动或者学经的,应当经自治州佛教协会同意,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外来教职人员在自治州内寺院学经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学经寺院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暂住证。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