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佛教教职人员第三十条已修改佛教教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和破坏活动;(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佛事活动;(三)遵守所在佛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服从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四)遵守佛教教义教规,对佛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