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佛教教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和破坏活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佛事活动;

(三)遵守所在佛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服从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管理;

(四)遵守佛教教义教规,对佛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