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佛教教职人员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佛教教职人员由自治州、县佛教协会按照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审核认定,自认定之日起二十日内,报相应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备案部门自收到佛教协会提交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