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应当服预备役的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逃避预备役登记的;

(二)拒绝、逃避参加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

(三)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的;

(四)拒绝、逃避参战支前的。

战时有前款第(二)、(三)、(四)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