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应当服预备役的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拒绝、逃避预备役登记的;(二)拒绝、逃避参加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三)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的;(四)拒绝、逃避参战支前的。战时有前款第(二)、(三)、(四)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