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四条有效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参战支前、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时发生伤亡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医疗救治和相关保障,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或者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本省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