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民兵、预备役组织建设、教育训练、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培训;
(二)民兵、预备役部队应急装备器材的购置,军民通用装备器材的征用补偿,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的维修;
(三)民兵、预备役人员服装购置费、补贴、伙食费、差旅费、通信费;
(四)基层人民武装部相关工作费用和民兵、预备役基层建设费用;
(五)民兵、预备役部队的武器装备仓库、训练基地的管理和维修;
(六)民兵、预备役人员执行任务必要性保障;
(七)其他民兵、预备役工作事项。
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